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2249號

原告 謝宗仁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

被告 趙品鈞

訴訟代理人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獲准。惟原告係向訴外人蔡雅雯借款,並非向被告借款,且業已清償新台幣(下同)66萬元,又系爭本票未經被告向原告提示付款,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3年時效而消滅,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係以母親蔡雅雯為代理人於106年12月29日借款250萬元予原告,由蔡雅雯匯款200萬元及交付現金50萬元予原告,原告並簽發系爭本票,供清償上開借款。嗣原告僅有清償借款利息66萬元,而因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蔡雅雯於110年4月20日以電話通知原告還款,向原告提示系爭本票,然原告以其不方便而未還款,被告遂聲請本票裁定。至原告雖為時效抗辯,惟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本件被告既持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獲准,而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之存在,且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確定判決,得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之危險,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被告所執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已因罹於時效期間未行使而消滅,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等情。但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是否已因罹於時效期間未行使而消滅?茲論述如下:

㈠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同法第12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且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已明白揭示權利人若不於消滅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者,將生請求權消滅之法律效果。至於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意指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係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其債權本身固未消滅,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方符合民法第125條之法條文義(最高法院88年度台簡上字第22號、98年度台簡上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106年12月29日,未記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發票日即106年12月29日起算3年,是以,倘被告就系爭本票未於109年12月28日前行使票據上權利,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即因罹於時效期間而消滅。又查,被告係於110年6月4日聲請上開本票裁定,有上開案卷影卷內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收狀戳可按,足見自系爭本票之發票日起算已逾3年。至被告雖抗辯曾於110年4月20日電話通知要求原告還款,提示系爭本票云云,惟此為原告所否認,已難遽信為真,況縱認屬實,然亦係屬時效完成後之請求,而按時效完成後,即無中斷時效或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是對於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並無影響。茲原告既已在本件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則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即行消滅。準此,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楊家蓉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謝宗仁

106年12月29日

未記載

125萬元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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