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永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5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3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3,799元,及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9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依債權人提出關於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之借據其約定書,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記載「…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等語,是債權人就該筆借款請求逾前開約定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