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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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6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啟瑜
馬佳毓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7441號、112年度偵字第23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啟瑜、馬佳毓於民國000年0月間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被告洪啟瑜負責提供名下帳戶供詐欺集團匯入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並協助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之工作(俗稱「轉帳手」);被告馬佳毓負責提供名下帳戶供轉匯詐欺款項,再前往提款之工作。嗣被告洪啟瑜、馬佳毓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洪啟瑜提供其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啟瑜一銀A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啟瑜一銀B帳戶」),及提供不知情之 黃嬿如 (被告洪啟瑜之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嬿如中信帳戶」);被告馬佳毓提供其申辦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馬佳毓中信帳戶」)供詐欺集團匯入被害人款項使用。該詐欺集團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 林怡均 ,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先匯款新臺幣(下同)55萬3700元至洪啟瑜一銀A帳戶內(第一層),復由被告洪啟瑜、馬佳毓依指示將該等款項轉至如附表所示第二層、第三層帳戶內。另被告馬佳毓於110年7月14日9時19分,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臨櫃提款42萬元,並在該銀行附近交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款項之去向、所在,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洪啟瑜、馬佳毓共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雖以被告洪啟瑜、馬佳毓本件所涉犯罪事實與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0號、第421號案件(下稱前案)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案已於112年9月26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12年11月23日宣判,此有本院前案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93頁)。而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2年11月14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13日雄檢信陶112偵17441字第1129091068號函上之本院收案戳章在卷足憑,是本件檢察官顯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追加起訴,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婉琪附表:被害人詐騙之時間及方式第一層匯款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帳戶)第二層轉匯帳戶第三層轉匯帳戶或提領(匯款/提領時間、金額、帳戶)轉匯時間轉帳金額轉帳人轉入帳戶林怡均110年6月初某日,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暱稱「遠方」(ID:lolo9680)之人推薦林怡均投資股票,佯稱將錢儲值到「高盛證券」(gaoshengxx.com)帳戶內即可獲利云云,致林怡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55萬3700元至第一層帳戶110年7月13日14時58分55萬3700元洪啟瑜一銀A帳戶110年7月13日14時58分5萬元洪啟瑜洪啟瑜一銀B帳戶110年7月13日14時59分5萬元00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7月13日15時24分5萬元洪啟瑜洪啟瑜一銀B帳戶110年7月13日15時26分5萬元洪啟瑜一銀A帳戶110年7月13日15時34分5萬元洪啟瑜洪啟瑜一銀B帳戶110年7月13日15時35分5萬元00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7月13日16時37分5萬元洪啟瑜洪啟瑜一銀B帳戶110年7月13日16時42分5萬元洪啟瑜一銀A帳戶110年7月13日16時43分3萬元洪啟瑜黃嬿如中信帳戶洪啟瑜110年7月13日16時55分3萬元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7月14日0時0分44萬3801元馬佳毓馬佳毓中信帳戶110年7月14日9時19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馬佳毓臨櫃提款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