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住所係臺中市○區○○里○鄰○○街○○號二樓之3,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故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