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芊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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