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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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95號
102年度監宣字第379號聲請人 戴宴 真非訟代理人 黃伯承 律師聲請人 林生喜
羅月鳳 林金蓮 上三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相對人 羅生源 程序監理人 陳韻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羅生源(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林生喜(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羅生源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元(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程序監理人報酬新臺幣貳萬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 戴宴真 、林生喜、羅月鳳、林金蓮先後於民國10
1年10月11日、102年8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羅生源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39
5號、102年度監宣第379號分別受理在案,惟本件相對人既同為羅生源,基於程序經濟之考量,並避免裁判歧異,二案自應合併審理、裁判,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戴宴真聲請意旨略以(101年度監宣字第395號):㈠聲請人戴宴真為相對人羅生源之配偶,聲請人戴宴真為相對
人之配偶,兩人於民國86年7月6日結婚,自此戴宴真即照顧相對人之一切日常生活起居,並輔助相對人醫藥治療,不離不棄,毫無怨尤,兩人間關係極為緊密,相對人對戴宴真依賴甚深,且希望與戴宴真同住。緣相對人於85年間即被認定患有慢性情感型精神分裂症,雖延醫仍不見起色,現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 呂武雄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鈞院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而符合輔助宣告之要件時,則請另依民法第14條第
3項、第15之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624之3條規定對之為輔助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暨指定呂武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㈡而林生喜、羅月鳳、林金蓮分別係相對人之手足,各自有完
整家庭及子女,且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及板橋區,與相對人甚少聯繫,且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能提供者,僅經濟之援助,渠等欲將相對人安置於機構就養,毫無親情之陪伴,如何能成為適任之監護人。再者,相對人父親逝世前後,林生喜及相對人等各繼承人均受贈或繼承多筆不動產,然林生喜竟乘相對人精神耗弱之狀態,利用其保管相對人印鑑證明章及權狀之機會,擅自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且事後亦未將價金交付相對人,是林生喜之行為顯有對於相對人不利之情事。綜上,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並未盡照顧相對人之義務,並置相對人之健康、經濟、家庭於不顧,更有不利於相對人之情事,是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不適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一職,請准選定聲請人戴宴真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呂武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相對人權益等語。
三、聲請人林生喜、羅月鳳、林金蓮等3人(以下合稱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單指其中一人則逕稱其姓名)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79號):
㈠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分別係相對人之手足,緣相對人於85年
間即被認定患有慢性情感型精神分裂症,雖延醫仍不見起色,現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依據桃園縣社會工作師所出具之訪視報告,可知聲請人無法
主動表示意見,且戴宴真之二姊夫即呂武雄亦承認戴宴真無法擔任監護人,故戴宴真不適合為監護人。另戴宴真表示同意願意與其姊夫呂武雄為共同監護人。如此一來,等於選任呂武雄擔任羅生源之監護人,呂武雄以販售檳榔為業,其對本件監護充滿企圖心,從訪視報告所示,當日訪查時就有其之友人 何恭燂 在場,又陸續有2男1女進入,要向訪談委員解釋羅生源土地狀況等等,證明呂武雄之友人皆知悉羅生源名下係有財產,如果由呂武雄擔任監護人,此對羅生源財產之不安全可想而知,故呂武雄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戴宴真與其共同監護係引狼入室,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作為羅生源之手足堅決反對。又戴宴真不可能獨立為法律行為,故戴宴真可以掌控羅生源之財產就等於 戴家 可以掌控羅家財產,呂武雄係戴宴真之姊夫,其以販售檳榔為業,如果選任呂武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於羅生源之財產全部為戴宴真家所掌控,能為保護羅生源最佳利益之防線全部失守,是呂武雄顯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羅生源之財產係來自於其母親借其名義登記,林生喜係家中
長子,一直以來由父、母親指示授權管理家中主要事務。林生喜如有處分羅生源名下之財產,亦係依照母親指示而為之,故羅生源之財產從頭至尾皆係由林生喜管理,並無任何藏私。戴宴真等人為達監護之目的竟對林生喜提起故侵佔等刑事告訴,故意抹黑林生喜,欲使鈞院認為林生喜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此種烏賊戰術,懇請鈞院必須詳查,不能僅憑一個刑事告訴即認定林生喜犯行。請准選定林生喜為第一順位之監護人,林金蓮為第二順位之監護人,羅月鳳為第三順位之監護人,未被選定為監護人則願擔任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真正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等語。
四、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五、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診斷證明書、親屬名冊、同意書等件(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95號卷第5至12頁參照)為證。又本院於鑑定機關即迎旭診所鑑定醫師 邱瑞祥 前訊問相對人:詢問相對人年齡、聲請人為何人、相對人長兄之姓名、現在居住於何處等問題,相對人大致上能切題回答。旋由鑑定醫師邱瑞祥為初步鑑定認:相對人精神耗弱,其餘詳報告書等語,此有本院101年11月23日訊問筆錄足參(本院卷第32至33頁參照)。另參酌該診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㈠個案史: 羅員 (即相對人)出生後發育大致正常。學歷為國中畢業。曾短暫至工廠上班。人際關係不佳。羅員已婚,沒有子女。羅員過去除精神分裂症外,似無任何慢性病史。羅員大約在30多歲時發病,有幻聽、情緒不穩及被害妄想等症狀。約85年起,羅員多於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接受門診追蹤治療,症狀尚能維持穩定,但人格持續退化,已領有「精神分裂症」之重大傷病卡及輕度慢性精神病之殘障手冊。101年11月23日根據親自診視個案及家屬描述,羅員行動自如但稍顯緩慢,個人衛生不佳,需要專人督促與協助。㈡鑑定過程:⒈精神狀態檢查:羅員意識清楚。外觀稍顯不整。注意力尚可。態度可部份合作。表情淡漠。行為顯退縮。話量稍少,大致可切題回答。思考方面已無明顯怪異想法,但內容貧乏。知覺方面否認有幻覺。一般判斷力尚可,但對日常用錢及財務處理缺乏概念。定向感大致正常。有部分病識感。短期記憶力不佳。顯示其長期受到慢性精神病影響,人格已明顯退化,對於較複雜之事務缺乏理解及處理能力。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⒉理學檢查:羅員外觀上大致無異狀。㈢鑑定結果:羅員為一慢性精神分裂症之個案,目前因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亦即過去所謂已達到「精神耗弱」之程度等語,有該診所101年11月23日迎旭祥監宣字第101316號函暨檢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9
5號卷第36至37頁參照)。另程序監理人對於相對人狀況之意見為:相對人約自30多歲時發病,有幻聽、情緒不穩及被害妄想等症狀,85年起至署立桃園療養院接受門診治療,領有精神分裂症之重大傷病卡及輕度慢性精神病之殘障手冊,現每月門診一次,由聲請人戴宴真陪同,並每日按時服用藥物,狀況維持穩定。而相對人意識清楚,惟注意力尚可,態度配合,但行動及反應稍慢。面對問題雖能回應,但反應較慢且均為簡單之應答,無法詳細具體描述,有時停頓不予回應。相對人對於較需描述之問題,如問及目前居住在哪裡、何人提供、居住多久、生活狀況等,多不予反應,惟知悉自己有一筆不動產,且能清楚表示目前與哥哥一人一半,由哥哥管理財產,但對於其他細節則表示不知悉(本院卷第199頁參照)。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書、本院101年11月23日訊問情形暨程序監理人之意見,認相對人現尚未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然相對人於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的能力確顯有不足,實有賴他人從旁予以輔助之需要而符合受輔助宣告之要件,而聲請人亦願變更對於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之聲請,爰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六、再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選定輔助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規定甚明。
七、本院依職權本院囑請桃園縣政府社會工作師公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對兩造分別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以:
㈠聲請人戴宴真與相對人部分:
⒈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相對人領有慢性精障輕度身障手冊,
因缺乏判斷力,對相關契約文件皆在不知悉狀況下簽屬,造成財產金錢損失。相對人大哥(即林生喜)在聲請人未知情狀況下請相對人簽名販售土地,賣地所得皆歸相對人大哥所有,現相對人房屋又遭人拐騙賤賣,聲請人娘家親友知悉此狀況後,為保障相對人、聲請人的財產權益,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⒉聲請人戴宴真狀況說明: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擬擔任本
案監護人角色。聲請人自述曾在工廠擔任作業員,關係人稱聲請人婚後就未再就業,名下無財產、存款,生活費用來源仰賴相對人存款,或是向親友借貸維持生活。相對人自述和聲請人月開銷要三至四萬元,都花在吃喝,聲請人稱中間有還款他人約新臺幣(下同)30、40萬元,對短少10多萬元存款則是交代不清。關係人稱家屬擔憂相對人、聲請人夫妻倆亂購物和亂花用金錢,目前金錢雖夠使用,但憂心缺乏管理,故後續有替相對人辦理財產信託處理的打算。相對人房屋已過戶他人,聲請人、相對人又居無定所,故由關係人協助協調聲請人帶相對人至關係人住處受訪,故未至聲請人住處訪視。聲請人人格特質為害羞不多言,訪談中對訪員詢問相對人事宜,聲請人陳述及回應較少,都由關係人代答,少有自己意見,除非訪員主動再向聲請人確認。訪談中,聲請人和相對人分坐客廳兩側,無特別互動,聲請人平時都與相對人共同出入,且照顧相對人生活起居和安排相對人服藥事宜。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主責照顧和安排打理相對人的生活。關係人稱無其他適當之人,聲請人為相對人配偶,故為當然人選,聲請人在場也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本案聲請人。關係人擔心聲請人無法擔負監護人責任,聲請人雖識字但無法判讀文字內容,擔憂聲請人無法替相對人判讀相關契約文件,訪員現場請聲請人唸讀法院來函,聲請人可唸讀但無法理解內文所陳。關係人認為聲請人較無法分辨不清楚事情嚴重性,於訪視現場表達希冀和聲請人共同擔任監護人,共同輔佐處理相對人事宜,聲請人在旁表示同意願與關係人共同監護。
⒊相對人狀況說明:相對人排行老么,上有兩個姐姐和三名兄
長,手足皆已婚各有家庭,居住大台北地區。相對人父親和兩名兄長已過世,母親則是年邁身體不佳與相對人大哥同住,關係人稱相對人母親年老退化,財產都由相對人大哥掌握,對家中之事亦無能為力。關係人稱今年8月相對人房屋遭人拐騙賤賣,加上相對人大哥要求相對人處理土地販售事宜,目前相對人、聲請人為躲避而居無定所,主要都向聲請人娘家姐妹和親友租用房間居住。相對人結婚時雖已患病,然僅是沉默不愛說話,且仍能工作,生活可自理;94年相對人父親過世後,相對人生活無寄託,病情開始浮現,需就診服藥穩定病情。近年來,因相對人大哥要求簽名導致相對人壓力大,致使相對人病情加重,需打針注射做治療,但尚無需強制就醫住院。訪員實訪所見,相對人皮膚黝黑、身形適中,行動自如但動作較遲鈍無精神。相對人能眼神注視訪員,需思索停頓或由關係人重述才可回應,有現實感和時間定向感,如:準確回答日期、時間、星期幾及現今總統,對往事亦有記憶且能陳述。相對人可書寫名字和家中住址,無法背誦身份證字號,亦清楚不可亂簽名。自述有幻聽,可聽到小孩與其說話,除服藥想睡外,身體無其他特別狀況。相對人和聲請人目前居無定所,主要都居住在聲請人手足和娘家親友家,而相對人生活事宜都由由聲請人主責打理,就醫由聲請人陪同,服藥也由聲請人打理。關係人稱相對人除判斷能力較差外,其餘生活都可自理,且都由聲請人陪同在旁照料生活起居。相對人生活事宜由聲請人主責處理,生活費用過往由相對人父母貼補,不足則向鄰居、關係人借貸。關係人稱相對人目前生活費則是由買賣房屋所得中支付,目前尚餘七十多萬元。相對人名下僅剩一筆和相對人大哥共同持有之土地,其餘土地均遭相對人大哥售出,然未交付價金予相對人;又相對人名下本有一棟相對人大哥以相對人名義建造之房屋,且以建造為由相對人遭設定積欠大哥五百萬元債務,近來相對人房屋遭一袁姓人士設計拐騙,將價值三千萬的房屋賤賣過戶,相對人僅取得賣屋所得一百二十萬元。關係人稱相對人地契由相對人大哥保管,身份證由關係人代管,印鑑存放聲請人母親處,僅有健保卡讓相對人自行保管。
⒋關係人呂武雄說明:呂武雄先生為聲請人二姊夫,與相對人
為姻親關係,原擬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後考量後希冀與聲請人共同擔任監護人。已婚,育有二子,與配偶共同經營檳榔攤,月入約5至6萬元,然每月開銷需6至7萬元,自述經濟尚可,因過往存款尚能攤平目前支出情形,名下有兩棟房子,有土地、存款、轎車、摩托車等財產。住居所為三層樓之透天厝,近主要幹道,除交通便捷外,生活機能亦方便;家中因開設檳榔攤,故物品較多,但尚稱整齊,屋內開燈有採光且通風。關係人人格特質為個性豪爽且能言善道,訪談中皆侃侃而談,會主動告知相關訊息,且清楚陳明相對人家庭概況及現需提出監護宣告之因。關係人稱相對人和聲請人經常都會到其家中走動。關係人為聲請人之二姊夫,除借貸金錢給相對人作為生活費外,亦協助相對人、聲請人處理相對人財產事宜。因聲請人娘家親友為保護聲請人和相對人權益,故推舉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係人擔憂聲請人識字不懂字意,在相關買賣契約處理上判斷力恐較不足,而未達保護相對人之意,因此希冀與聲請人共同擔任監護人輔助處理相對人事務,另對於相對人財產,則希望後續辦理信託,定期支付相對人、聲請人生活費用,保障兩人未來之經濟生活穩定。
⒌其他特殊情況陳述:(訪視當場觀察之現象)⑴訪員接獲派案後與聲請人電話聯繫訪視,雖為本人接聽並詢
問訪員來意,但仍向訪員否認為聲請人本人。至訪員與關係人取得聯繫,才知聲請人擔憂是詐騙集團或是相對人大哥派來之人,才會對訪員有所防備。
⑵訪談中,大多有關係人主答,聲請人回應較少且未主動發言
表示意見,雖全程參與訪談,卻於訪談後段直接躺在訪員身旁之沙發午睡。
⑶訪員至關係人住處時,有佩掛桃園地方法院調解委員名牌之
何恭燂先生在場,何先生自述為關係人友人,聽聞相對人遭人拐騙,故來協助處理。後又有兩男一女入內,稱要向訪員解釋相對人土地狀況,訪員說明此次訪視目的,若其他未列本案關係人等欲參與訪談,訪員則需檢驗身份證資料且向法院作陳報。何恭燂先生和其他三名友人聽聞需註記個人資料甚為麻煩,故離席未再參與訪談。
⑷關係人稱相對人土地遭大哥販售和房屋遭人拐騙賤賣過戶部
份,目前已與律師討論,且替相對人委任律師提出相關訴訟以釐清真實狀況,若土地未受相對人大哥侵佔,相對人也會向大哥道歉。
⑸關係人稱相對人大哥並不知悉聲請人提出監護宣告之事。
⒍需求評估:相對人為慢性精障領有輕度身障手冊,因判斷能
力較弱,對於相關文件契約內容無法辨識,而易受他人所詐騙而不自覺,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需求。因相對人名下土地遭相對人大哥販售,房屋亦遭詐騙而賤賣,聲請人娘家親友發現此情況,為保護和保障相對人、聲請人之財產權益,因而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⒎建議:本案之聲請人戴宴真小姐為相對人配偶,關係人呂武
雄先生為聲人之二姊夫,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主責,關係人和家屬會予以輔助,費用則由相對人存款中負擔。關係人呂武雄先生稱辦理此案相對人母親和手足並不知悉,單方由聲請人娘家親友為保護相對人、聲請人權益而提出此案辦理,選(指)定戴宴真小姐為監護人人選、呂武雄先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戴宴真小姐具擔任監護人意願、呂武雄先生原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後考量聲請人判斷力不足,因此希冀共同擔任監護人,家屬將再討論另行推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戴宴真小姐理解判斷能力不足,擔任監護人之適當性有待商榷,另關係人呂武雄先生陳述願意與戴宴真小姐共同擔任監護人輔助處理相對人事務,請法官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並建議鈞長另行瞭解相對人母親和手足之意見,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等語,此有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101年11月14日桃姚字第101500號函檢附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訪視報告在卷可參(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95號卷第28至31頁)。
㈡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部分:
⒈案家概況:案主(即相對人)父母育有2女4男,案主排行
最小,案父母、案二哥、案三哥已歿,案主已婚與配偶同住桃園縣大園鄉,自去年開始失聯,案大哥(即林生喜)曾報警協尋,現仍行方不明。案主領有精障中度手冊,據案家屬(案大哥、案二姊)陳述,案主約餘25年前開始出現輕徵的精神疾病症狀,曾入住數家療養院治療,後因案主不願住院及案母不忍而讓其居住家中並照顧他,甚至到案主結婚成家後,因考量案主夫妻無工作收入,而提供全額的生活費用。案主之親屬分別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土城等地,案母原住桃園大園鄉,後因身體每況愈下而於101年搬至與案大哥一家
4口比鄰而居,惟於102年1月9日因擔心案主的狀況致身體健康不佳而逝世。案大姊(即羅月鳳)一家5口居住板橋,案大姊退休,案大姊夫從事土木工程,月入4萬元,案大姊子女3人就業中,工作穩定,一家生活和樂;案大哥夫婦育2子,案大哥現擔任農會常務監事,並投資加油站及保全等業,兄嫂為家管,2子分別為22歲、18歲,一待業中,另一就學中,經濟能力佳;案二姊(即林金蓮)一家5口居住土城區,案二姊原協助夫家開設西點麵包店,目前夫妻兩人退休,其女32歲已婚並育有1女,現於台北就業、子26歲就業中。
⒉家庭經濟狀況:案大哥表示,自小家中的財務都由案父掌管
,案父離逝後,大部份財產已分給案主手足。至於案母、外籍看護和案主夫妻的生活費,案母會拿存簿請案大哥或是案二姊協助提領。案大哥及案二姊陳述,案母每次提領金額約數萬元以上不等,案主夫妻缺錢就向案母請領,先前曾以匯款的方式給案主,惟案妻管理財務不佳,經常亂消費,故選擇直接主夫妻較為安心。案大哥表述,目前擔任土城農會常務監事,並投資2家加油站及保全公司,年收入約200多萬元,外加土城和桃園兩棟房產,經濟能力佳;案大姊一家居住板橋,現住址為自宅,經濟狀況良好;案二姊家住土城,夫妻退休但有房產(土城區)出租,目前居住址為透天獨棟民居,生活寬裕。案大哥等家屬陳述,案主夫妻結婚後,原係與案父母、案二哥及案三哥居住,直到案父94年逝世後,案大哥依案父的遺囑,建造一棟透天厝給案主夫妻居住,並規劃一、二樓出租,租金作為案主夫妻養老所用,另預留空間規劃以後可設置電梯,以利案主上下樓。案大哥聲稱,當初建造案主的房屋時,就曾顧慮案主會被他人欺騙,故設定抵押權500萬元,以杜絕有心人士,惟高鐵開發土地重劃後,價值暴增,案主仍遭人設計,不僅先計畫其遷移戶籍、更換印鑑及身分證,再藉此讓案主申辦新的權狀書,最終從旁誘導其以低廉價金出售名下不動產。
⒊親屬關係:據案親屬陳述,自案主夫妻結婚以來,都是由案
主之原生家庭提供金錢上的挹注,案妻顯少盡照顧案母之責。當時案母於桃園住家時,因外籍看護短暫不在1至2天,案大哥曾請案妻送便當給案母,惟其都不願意。今年年初,案母因病逝世,案長兄曾至案妻娘家,請其代為轉知案主夫妻回家奔喪,惟至今仍未出現。此次房屋遭有心人士變賣,案大哥係案妻與詐騙集團串聯,並進一步藏匿案主,讓案家屬無法聯綮,以從中騙取案主的財產。案二姊表示,有關案主財產的事宜,都全權交由案大哥處理且予以尊重,並陳述其與案大哥目前最為擔心的是案主財產被騙取後,案妻會不願照顧案主,讓其流落街頭。
⒋社工員評估:
⑴經濟狀況:案大姊、案大哥、案二姊等經濟能力皆為中上,家庭環境良好。
⑵對案主之照護計畫:案主家屬表示案母生前仍不斷擔憂案主
的行蹤,臨走前還不忘交代案大哥負起照顧案主的責任,故案大哥及案二姊一致表達,若找到案主欲將其安排至舒適的機構就養。
⑶監護意願:案大哥陳述,案主所有財產係案父所留,案父母
生前交代要照顧案主,故其常為案主夫妻晚年生活設想,無奈此次竟發生以低於市值出售不動產事件,目前案主夫妻行方仍不明,甚為擔心,故表達強烈監護意願。案姊妹等則表示尊重案大哥想法,希望能保護案主日常生活無虞,不要受到傷害。案大姊不認同案妻擔任案主之監護人及案妻娘家親屬擔任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但個人對於案主監護宣告事宜無具體想法及建議,僅不斷重複說明案妻係意圖欺騙案主財產。本案係社工實地訪視所得,案手足等皆表達對案主監護意願,此請貴院依職權審酌等語,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
2年8月23日北社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中心個案處理報告在卷可參(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95號卷第232至233頁)。
八、程序監理人陳述意見:⒈本件分別由相對人配偶戴宴真及相對人兄姐林生喜、林金蓮
、羅月鳳提出聲請,聲請人戴宴真並請求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呂武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則請求由 林喜生 擔任監護人、指定林金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雙方均主張相對人患有慢性精障,且相對人名下之房產遭人拐騙賤賣,因此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因而提出本件聲請。
⒉依據101年11月14日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回函檢送之桃園
縣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可知:聲請人戴宴真無工作,目前收入均仰賴賣屋所得,但就賣屋所得如何支出、花費等無法交代清楚。又聲請人戴宴真於訪談過程中回應較少,都由關係人呂武雄代答,少有自己之意見,除非訪談員主動再次向聲請人戴宴真確認。另關係人呂武雄表示聲請人戴宴真雖識字,但無法判讀文字內容,擔憂聲請人戴宴真無法替相對人判讀相關契約文件,訪員現場請聲請人戴宴真唸讀法院來函,聲請人戴宴真可唸讀但無法理解內文所陳,關係人呂武雄並表示聲請人戴宴真較無法分辨、不清楚事情嚴重性。加以訪談中,聲請人戴宴真雖全程參與,然除回應較少且未主動發言表示意見外,訪談後段直接躺在訪談員身旁之沙發睡覺,因此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認聲請人戴宴真理解判斷力不足,擔任監護人之適當性有待商榷。
⒊再依102年8月23日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檢送之新北市政
府社會局土城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個案處理報告可知,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經濟能力均為中上,家庭環境良好,聲請人均表示若找到相對人欲將其安排至舒適的機構就養。
⒋102年8月13日鈞院審理時,聲請人戴宴真就鈞院詢問其對
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之聲請由林生喜擔任監護人,林金蓮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見,聲請人戴宴真表示要問相對人,自己並沒有特別的意見。亦即聲請人戴宴真對於爭取擔任相對人之監護權人並不積極。而聲請人林生喜及其訴訟代理人表示若取得相對人之監護權,相對人的生活起居,每個月的生活費用由其支付,直到其死亡為止,且依相對人的生活需要充分的供給,並可提供具體之照顧計畫。亦即聲請人林生喜對於爭取擔任相對人之監護權人較為積極。
⒌相對人於101年8月24日與 袁華斌 簽立買賣契約書,以700
萬元出售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桃園縣○○鄉○○路○○號1樓至3樓。查相對人出售之不動產鄰近桃園縣立大園國際高級中學及台灣高鐵站,目前該地區土地市價飆漲,而依卷附上開土地之土地謄本顯示,上開土地面積為241.65平方公尺,101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100元,亦即依公告現值計算上開土地價值已高達10,173,465元,因此相對人以700萬元出售上開房地,顯然遠低於市場行情許多。而聲請人戴宴真係上開買賣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於簽約時卻無法正確判斷上開不動產之買賣總價竟低於土地公告現值,顯然判斷力有明顯問題。
⒍承上,聲請人戴宴真之判斷力、理解力確實不足,且對於擔
任相對人之監護權人並不積極,因此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戴宴真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又依卷內資料顯示聲請人戴宴真與聲請人林生喜等3人間彼此對立,故難以期待渠等同心協力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倘因渠等間之嫌隙造成無法合作或對相對人之相關事務無法達成共識,反將造成相對人之不利益,而聲請人林生喜為相對人之大哥,受父母囑託照料相對人,此自101年10月24日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檢附之土城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個案處理報告中相對人母親 林秀鑾 之陳述即可知悉,且鈞院102年8月13日審理前於法庭區等待開庭時,聲請人林生喜與相對人間之互動,亦屬融洽,聲請人林生喜之經濟能力亦佳,願意提供相對人充分之生活需要,應能勝任相對人監護人之職務;又聲請人林金蓮依卷內資料及鈞院102年8月13日審理前於法庭區等待開庭時與相對人間之互動頗佳,關心相對人之情溢於言表,且其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建議由聲請人林生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由林金蓮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有程序監理人民事陳述意見㈠狀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60至263頁參照)。
九、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林生喜為受輔助宣告人羅生源之胞兄,且有意願擔任輔助人,又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輔助人的積、消極原因;再參酌輔助宣告制度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輔助人對外為法律行為時,不因其控制能力及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而受有不利之影響,故如由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羅生源之輔助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十、末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本院審酌本件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相關業務收費標準,並參酌當事人之意見,爰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20,000元為適當,併予敘明。
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項第2項,裁定如主
一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對相對人之輔助宣告部分不得抗告;另就其餘有關選定輔助人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沈艷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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