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27號原告 陽宛庭 原告與被告 黃盈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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