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錦莊原名:鄧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鄧錦莊(原名:鄧氏錦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