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61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玓 債務人矯鳳莙債務人 黃翊恆 債務人 黃健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矯鳳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佰 壹拾伍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就矯鳳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翊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矯鳳莙應向債權人清償貳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矯鳳莙應向債權人清償玖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矯鳳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翊恆、黃健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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