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8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譯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盛譯葶之證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之回執均遭退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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