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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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5號債權人明昌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坤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齊金 即萬海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萬海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齊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齊金即萬海工程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請款單非均經債務人簽收,且該請款單金額均外加稅金,故請提出請款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