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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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簡倪金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倪次燕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倪次燕(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失蹤前住所:台南州嘉義郡大林庄大埔美中坑三百三十一番地)於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倪次燕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為辦理被繼承人 簡李妥 遺產登記事宜,聲請人與失蹤人倪次燕均為簡李妥繼承人之一,失蹤人倪次燕出生於昭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於民國35年4月17日戶主簡李妥死亡戶主相續後即查無此人戶籍資料,無法確認渠是否有子嗣繼承,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5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4日刊登台灣導報第6B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嘉義縣民雄戶政 事務所 公函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8年7月2日移署資字第1080078950號函、健保投保資料等件均查無相關資料,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內政部警政署亦無失蹤人之行蹤,另有台灣導報刊登法院公告證明單及新聞紙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09年2月12日書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1頁)。
四、倪次燕自35年4月17日失蹤(見本院卷第65頁嘉義縣民雄戶政事務所嘉民戶字第1080001013號函),計至45年4月16日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喬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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