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林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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