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87號聲請人 謝聰美 住台北市○○區○○路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蔡義春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2年9月20日死亡,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號5樓)之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蔡義春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義春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