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原告 潘潔 被告 潘俊嘉 上列被告潘俊嘉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17號),經原告潘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