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晉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歐晉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 張文昌 依附件調解筆錄所示方式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歐晉廷自民國102年9月至104年12月年間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尚好廚具行之業務員,負責送瓦斯及代尚好廚具行向客戶收取瓦斯費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歐晉廷為支付父親醫療費及自己生活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向同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同附表所示之瓦斯貨款後,均未依規定於收款當天繳回尚好廚具行,而將上開業務上持有之瓦斯貨款悉數侵占入己,總計侵占尚好廚具行應收款項新臺幣(下同)76萬2,615元。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歐晉廷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易字卷㈡第86頁、第146頁反面至第14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尚好廚具行之負責人張文昌於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易字卷㈡第141頁反面至第143頁反面),並有尚好廚具行商業登記資料影本、忠誠洗衣店負責人 游輝煌 出具之證明書暨被告送貨明細(關於如附表一編號9部分)各
1張、如附表一所示供貨單據20紙、臺北市液化氣體裝置運送業職業工會繳費收據9張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6頁、易字卷㈠第27至31、33、36至37、40至41、44至45、47至51、
54、56至59、69、73至74、76頁、易字卷㈡第65至74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本案被告侵占如附表一所示貨款之行為,均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廚具行業務員,負責送瓦斯及代告訴人廚具行向客戶收取瓦斯費用業務,竟違背對告訴人廚具行之忠實義務,侵吞代告訴人廚具行所收受如附表一所示瓦斯貨款共計76萬2,615元,侵害告訴人廚具行之財產法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廚具行以高於其所侵占瓦斯貨款金額之210萬8,194元成立調解,並先賠付告訴人廚具行12萬元(見易字卷㈡第138-1、141頁),顯有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見易字卷㈠第21頁正、反面),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廚具行以上開條件成立調解,並已賠償告訴人廚具行部分損失,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又為使告訴人廚具行獲得保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履行如主文所示之和解條件內容,以觀後效。
㈣又被告已與告訴人以高於其本案所侵占瓦斯貨款數額成立調解,業如前述,則如被告確實依該條件履行,已足剝奪其犯罪利得,若被告未能確實履行,告訴人廚具行亦得持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另沒收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歐晉廷前受僱於張文昌所經營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告訴人即尚好廚具行,並自
102年7月起擔任業務人員,負責推廣業務及收取購買桶裝瓦斯費用之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將客戶所繳付之桶裝瓦斯費用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嫌云云。惟被告堅詞否認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客戶所繳付之瓦斯貨款侵占入己(審易字卷㈠第59頁、易字卷㈠第108頁正、反面、易字卷㈡第86頁反面),經查:
㈡證人張文昌於審理時證稱:我們公司(即告訴人廚具行,下同)有規定業務員收到瓦斯貨款當天一定要將貨款繳回公司,但若他們未繳回,我也不會知道,因業務收款後,不用交什麼單據給公司,有收款回來就會入帳、結帳,而帳是由當時會計小姐 林育如簡淑娟 登載,後來公司發現帳目不對,錢都已經被他們拿去用了,有好幾個月貨款都沒繳交回公司。而審易字卷㈡第1至54頁、易字卷㈠第24至77頁之供貨單據(即含如附表二所示資料來源)中,有部分送貨員雖載歐晉廷,但不一定就是他去收那些瓦斯貨款,因為不是固定誰送貨就誰收款,故無法僅憑該等單據知道實際向客戶收瓦斯貨款之業務員是誰,當初會提出這些資料對歐晉廷提告,主要依照歐晉廷及其他牽涉的人員去協商、對帳的結果,去認定哪筆款項是誰收取後挪用的等語(見易字卷㈡第141頁反面第143頁反面),則證人張文昌無法確認如附表二所示之瓦斯貨款確為被告所收取,而告訴人廚具行之所以會對被告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占告訴,係與被告之協商結果,並非依據何簽收單據等客觀證據資料,自無從以證人張文昌上開證述,即認被告確有收取並侵占如附表二所示之瓦斯貨款。
㈢復觀公訴人所舉供貨單據(見易字卷㈠第24至26、32、34至
35、38、42至43、46、51至53、60至66、67至68、70至72、
75、77頁),其中部分單據上送貨員雖載被告,然依證人張文昌前揭所證,實際上未必均係同一送貨員前往收款,亦即自該資料無從認定確為被告收取該單據上之瓦斯貨款,則亦難以該等單據認定被告確有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瓦斯貨款。
㈣再卷付協議書內容載:「本人歐晉廷於中華民國103到104年私自挪用尚好廚具行業務款項多筆累計新臺幣貳佰貳拾萬無誤...立書人:歐晉廷...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等情,雖有協議書影本1紙存卷可考(見他字卷第8頁),然關於被告究係在何時、地向何客戶收取何數額之瓦斯貨款、有無包含公訴意旨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自該協議書均無從知悉,且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辦法確認如附表二所示之瓦斯貨款是我收的,若是我收的,我會在店家收款單上簽名,但公司並沒有和我對帳,協議書上只是抓一個數字,且我和會計都有侵占公司瓦斯貨款,這協議書的金額應該是整理出我和會計侵占款項的總額,故只有部分(附表一)是我侵占的,另一部分(附表二)可能是會計拿走的等語(見審易字卷㈠第59頁、易字卷㈠第108頁正、反面、易字卷㈡第86頁反面),核與證人張文昌上開所證告訴人廚具行對被告提出本案業務侵占告訴係依照歐晉廷及其他牽涉的人員去協商結果乙節大致相符,且依公訴人所提告訴人廚具行供貨單據所示(見易字卷㈠第24至77頁),可見告訴人廚具行負責收貨之業務員尚有數人,再證人張文昌於審理時證稱「錢都已經被『他們』拿去用了」等語(見易字卷㈡第142頁反面),並提及告訴人廚具行所聘用之會計至少2人等節(見易字卷㈡第141頁反面),則在無確切證據可證被告確有收取告訴人廚具行如附表二所示客戶瓦斯貨款之情形下,實無法排除有其他業務員未將所收取瓦斯貨款繳回公司,或會計在收取含被告在內之業務員繳回瓦斯貨款後將款項挪用,或因記帳錯誤等原因,而導致告訴人廚具行之應收帳款短少等情況,故實難以被告於審判外與告訴人廚具行協議被告須賠償之金額接近於有罪部分附表一及公訴意旨附表二之加總金額,即認定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亦為其實際侵占之瓦斯貨款。
㈤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上揭論罪部分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儒倡、劉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客戶名稱│犯罪時間│侵占款項(新臺幣)│備註│├──┼───────────┼──────────┼─────────┼─────────┤│1│牛鼎牛肉麵(地址:桃園│104年2月15日│2,34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市○○區○○路○○○○號├──────────┼─────────┤│││)│104年2月18日│2,990元││├──┼───────────┼──────────┼─────────┼─────────┤│2│ 史迪克 牛排(地址:桃園│104年7月7日│1,28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市○○區○○街○○號)││││││││││├──┼───────────┼──────────┼─────────┼─────────┤│3│ 小胖 (地址:桃園市八德│104年3月6日│3,25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區○○路○段○○○巷○號)├──────────┼─────────┤││││104年6月8日│5,040元││││├──────────┼─────────┤││││104年11月4日│5,850元││││├──────────┴─────────┤││││原起訴書贅載「104年9月14日,2,800元」│││││,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4│大興雞排(地址:桃園市│104年5月22日│1,92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區○○路○○○號)││││├──┼───────────┼─────────┼──────────┼─────────┤│5│永香滷味(地址:桃園市│104年10月31日│4,06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區○○路○○○巷○○號││││││)││││├──┼───────────┼─────────┼──────────┼─────────┤│6│殺雞ㄟ(地址:桃園市大│104年9月16日│1萬9,95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區○○路○○○號)││││├──┼───────────┼─────────┼──────────┼─────────┤│7│大勇玉米(地址:桃園市│104年4月18日│3,35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區○○街○段○○號)├─────────┼──────────┤││││104年5月9日│1,980元││├──┼───────────┼─────────┼──────────┼─────────┤│8│韓國魷魚羹(地址:桃園│104年9月30日│2,70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4│││市○○區○○路○○號)├─────────┼──────────┤││││104年10月21日│2,260元││││├─────────┼──────────┤││││104年10月30日│1,695元││├──┼───────────┼─────────┼──────────┼─────────┤│9│忠誠洗衣店(即新美麗洗│104年9月21日│2,76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6│││衣店;負責人:游輝煌;├─────────┼──────────┤│││地址:桃園市八德區 介壽 │104年10月13日│2,880元││││路2段1352巷92號)├─────────┼──────────┤││││104年10月22日│2,880元││││├─────────┼──────────┤││││104年10月27日│2,880元││││├─────────┼──────────┤││││104年10月29日│2,880元││├──┼───────────┼─────────┼──────────┼─────────┤│10│甘泉魚麵(地址:桃園市│104年10月8日│2,86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7││○○○區○○路○段○○○號)├─────────┼──────────┤││││104年10月14日│2,860元││││├─────────┼──────────┤││││104年10月21日│2,860元││││├─────────┼──────────┤││││104年10月29日│2,860元││││├─────────┼──────────┤││││104年11月3日│3,030元││├──┼───────────┼─────────┼──────────┼─────────┤│11│伊村燒肉便當(負責人:│103年12月5日│3,53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劉鎰綸 、地址: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街○段○○巷○○號│103年12月10日│3,530元││││)├─────────┼──────────┤││││103年12月30日│3,530元││││├─────────┼──────────┤││││104年1月4日│3,130元││││├─────────┼──────────┤││││104年1月13日│3,130元(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均誤載為1,33││││││0元,應予更正)││││├─────────┼──────────┤││││104年1月20日│3,130元││││├─────────┼──────────┤││││104年1月30日│3,130元││││├─────────┼──────────┤││││104年2月4日│3,210元││││├─────────┼──────────┤││││104年2月26日│3,210元││││├─────────┼──────────┤││││104年3月17日│3,360元││││├─────────┼──────────┤││││104年3月23日│3,360元││││├─────────┼──────────┤││││104年4月11日│3,300元││││├─────────┼──────────┤││││104年6月3日│3,100元││││├─────────┼──────────┤││││104年6月12日│3,100元││││├─────────┼──────────┤││││104年8月17日│3,060元││││├─────────┼──────────┤││││104年8月31日│3,060元││││├─────────┼──────────┤││││104年9月9日│2,770元││││├─────────┼──────────┤││││104年10月12日│2,890元││├──┼───────────┼─────────┼──────────┼─────────┤│12│鼎媽香臭鍋(負責人:洪│103年12月2日│4,56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建忠 、地址: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路○段○○○號)│103年12月6日│2,100元││││├─────────┼──────────┤││││103年12月8日│2,460元││││├─────────┼──────────┤││││103年12月11日│1,760元││││├─────────┼──────────┤││││103年12月12日│1,400元││││├─────────┼──────────┤││││103年12月16日│2,100元││││├─────────┼──────────┤││││103年12月18日│3,860元││││├─────────┼──────────┤││││103年12月22日│3,860元││││├─────────┼──────────┤││││103年12月24日│3,860元││││├─────────┼──────────┤││││103年12月28日│1,400元││││├─────────┼──────────┤││││103年12月30日│1,400元││││├─────────┼──────────┤││││104年1月2日│4,660元(起訴書誤載││││││為5,280元,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1月3日│1,860元││││├─────────┼──────────┤││││104年1月11日│2,180元││││├─────────┼──────────┤││││104年1月18日│2,800元││││├─────────┼──────────┤││││104年1月24日│3,420元││││├─────────┼──────────┤││││104年1月27日│1,860元││││├─────────┼──────────┤││││104年1月30日│1,240元││││├─────────┼──────────┤││││104年1月31日│2,180元││││├─────────┼──────────┤││││104年2月4日│3,100元││││├─────────┼──────────┤││││104年2月7日│2,880元││││├─────────┼──────────┤││││104年2月8日│1,600元││││├─────────┼──────────┤││││104年2月11日│1,920元││││├─────────┼──────────┤││││104年2月17日│4,160元││││├─────────┼──────────┤││││104年2月28日│1,280元││││├─────────┼──────────┤││││104年3月1日│5,120元││││├─────────┼──────────┤││││104年3月7日│2,680元││││├─────────┼──────────┤││││104年3月11日│4,355元││││├─────────┼──────────┤││││104年3月16日│1,340元││││├─────────┼──────────┤││││104年3月21日│7,370元││││├─────────┼──────────┤││││104年3月25日│1,340元││││├─────────┼──────────┤││││104年3月26日│1,340元││││├─────────┼──────────┤││││104年3月29日│2,680元││││├─────────┼──────────┤││││104年4月2日│1,320元││││├─────────┼──────────┤││││104年4月3日│1,645元││││├─────────┼──────────┤││││104年4月8日│2,305元││││├─────────┼──────────┤││││104年4月12日│2,640元││││├─────────┼──────────┤││││104年4月16日│3,625元││││├─────────┼──────────┤││││104年4月20日│1,320元││││├─────────┼──────────┤││││104年4月25日│3,625元││││├─────────┼──────────┤││││104年4月28日│1,320元││││├─────────┼──────────┤││││104年5月5日│1,300元││││├─────────┼──────────┤││││104年5月7日│1,615元││││├─────────┼──────────┤││││104年5月10日│650元││││├─────────┼──────────┤││││104年5月13日│1,950元││││├─────────┼──────────┤││││104年5月19日│2,600元││││├─────────┼──────────┤││││104年5月21日│1,615元││││├─────────┼──────────┤││││104年5月25日│1,950元││││├─────────┼──────────┤││││104年5月30日│2,915元││││├─────────┼──────────┤││││104年6月8日│620元││││├─────────┼──────────┤││││104年6月10日│2,480元││││├─────────┼──────────┤││││104年6月16日│2,165元││││├─────────┼──────────┤││││104年6月19日│1,240元││││├─────────┼──────────┤││││104年6月21日│1,240元││││├─────────┼──────────┤││││104年6月25日│1,240元││││├─────────┼──────────┤││││104年6月26日│1,545元││││├─────────┼──────────┤││││104年7月5日│3,405元││││├─────────┼──────────┤││││104年7月15日│3,100元││││├─────────┼──────────┤││││104年7月17日(起訴│1,545元│││││書誤載為104年4月││││││17日,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7月21日│2,480元(補充理由書││││││及起訴書均誤載為2,40││││││0元,應予更正)││││├─────────┼──────────┤││││104年7月28日│1,860元││││├─────────┼──────────┤││││104年8月11日│2,755元││││├─────────┼──────────┤││││104年8月15日│3,985元││││├─────────┼──────────┤││││104年8月18日│1,845元││││├─────────┼──────────┤││││104年8月26日│3,075元││││├─────────┼──────────┤││││104年9月2日│4,180元││││├─────────┼──────────┤││││104年9月7日│1,120元││││├─────────┼──────────┤││││104年9月9日│1,120元││││├─────────┼──────────┤││││104年9月10日│1,120元││││├─────────┼──────────┤││││104年9月12日│1,940元││││├─────────┼──────────┤││││104年9月17日│2,240元││││├─────────┼──────────┤││││104年9月21日│3,620元││││├─────────┼──────────┤││││104年9月26日│1,120元││││├─────────┼──────────┤││││104年9月30日│1,120元││││├─────────┼──────────┤││││104年10月3日│3,195元││││├─────────┼──────────┤││││104年10月11日│2,610元││││├─────────┼──────────┤││││104年10月12日│1,170元││││├─────────┼──────────┤││││104年10月16日│1,170元││││├─────────┼──────────┤││││104年10月17日│2,025元││││├─────────┼──────────┤││││104年10月19日│1,170元││││├─────────┼──────────┤││││104年10月21日│1,755元││││├─────────┼──────────┤││││104年10月26日│2,610元││││├─────────┼──────────┤││││104年10月29日│1,755元││││├─────────┼──────────┤││││104年10月30日│1,755元││││├─────────┼──────────┤││││104年10月31日│585元││├──┼───────────┼─────────┼──────────┼─────────┤│13│金香-三民店(地址:桃│104年1月14日│2,50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3│││園市○○區○○路3段96├─────────┼──────────┤│││號)│104年1月16日│1,875元││││├─────────┼──────────┤││││104年2月6日│1,935元││││├─────────┼──────────┤││││104年2月23日│3,165元││├──┼───────────┼─────────┼──────────┼─────────┤│14│板門韓式烤肉(負責人:│104年1月6日│2,065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文建榮 、地址:桃園市00000○○○區○○街○○號)││││├──┼───────────┼─────────┼──────────┼─────────┤│15│上海悠休閒農莊(負責人│104年12月3日│1萬98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黃玉珠 、地址:桃園市├─────────┼──────────┤││○○○區○○路○段○○○巷17│104年12月30日│720元││││號)├─────────┼──────────┤││││104年1月2日│1,920元││││├─────────┼──────────┤││││104年1月5日│1萬6,800元││││├─────────┼──────────┤││││104年1月20日│4,410元(起訴書誤載││││││為4,110元,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1月21日│1,260元││││├─────────┼──────────┤││││104年1月23日│1,890元││││├─────────┼──────────┤││││104年2月16日│1萬6,250元││││├─────────┼──────────┤││││104年2月23日│3,250元││││├─────────┼──────────┤││││104年3月2日│2萬1,440元││││├─────────┼──────────┤││││104年3月5日│4,080元││││├─────────┼──────────┤││││104年3月19日│1,360元││││├─────────┼──────────┤││││104年4月2日│8,040元││││├─────────┼──────────┤││││104年4月9日│6,920元││││├─────────┼──────────┤││││104年4月12日│2,010元││││├─────────┼──────────┤││││104年5月2日│1,980元││││├─────────┼──────────┤││││104年5月4日│1萬6,800元││││├─────────┼──────────┤││││104年5月14日│3,960元││││├─────────┼──────────┤││││104年5月29日│2,640元││││├─────────┼──────────┤││││104年5月31日│2,640元││││├─────────┼──────────┤││││104年6月10日│3,780元││││├─────────┼──────────┤││││104年6月13日│1萬4,190元││││├─────────┼──────────┤││││104年7月5日│9,560元││││├─────────┼──────────┤││││104年7月22日│5,670元││││├─────────┼──────────┤││││104年8月5日│5,625元││││├─────────┼──────────┤││││104年8月8日│7,860元││││├─────────┼──────────┤││││104年8月23日│8,940元││││├─────────┼──────────┤││││104年8月28日│3,220元││││├─────────┼──────────┤││││104年9月2日│6,380元(起訴書誤載││││││為6,390元,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9月4日│5,750元││││├─────────┼──────────┤││││104年9月6日│1萬1,720元││││├─────────┼──────────┤││││104年9月23日│1,725元││││├─────────┼──────────┤││││104年9月27日│2,300元││││├─────────┼──────────┤││││104年10月11日│1萬8,150元││││├─────────┼──────────┤││││104年10月14日│3,000元││││├─────────┼──────────┤││││104年10月27日│2,400元││││├─────────┼──────────┤││││104年11月3日│2萬5,535元││├──┼───────────┼─────────┼──────────┼─────────┤│16│瑞元蒸餃(負責人: 蕭瑞 │104年2月28日│5,00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7│││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權路3號)│104年3月9日│5,240元││││├─────────┼──────────┤││││104年3月16日│4,585元││││├─────────┼──────────┤││││104年3月23日│5,240元││││├─────────┼──────────┤││││104年4月2日│5,160元││││├─────────┼──────────┤││││104年4月8日│4,515元││││├─────────┼──────────┤││││104年4月15日│4,515元││││├─────────┼──────────┤││││104年4月23日│3,870元││││├─────────┼──────────┤││││104年4月29日│5,160元││││├─────────┼──────────┤││││104年5月6日│1,905元││││├─────────┼──────────┤││││104年5月12日│4,445元││││├─────────┼──────────┤││││104年5月21日│5,080元││││├─────────┼──────────┤││││104年5月27日│5,080元││││├─────────┼──────────┤││││104年6月4日│4,235元││││├─────────┼──────────┤││││104年6月15日│1,815元││││├─────────┼──────────┤││││104年6月17日│4,235元││││├─────────┼──────────┤││││104年7月6日│4,840元││││├─────────┼──────────┤││││104年8月9日│3,000元││││├─────────┼──────────┤││││104年9月5日│1,650元││││├─────────┼──────────┤││││104年9月6日│3,300元││││├─────────┼──────────┤││││104年9月21日│3,850元││││├─────────┼──────────┤││││104年9月30日│3,850元││││├─────────┼──────────┤││││104年10月23日│4,600元││││├─────────┼──────────┤││││104年10月31日│3,450元││├──┼───────────┼─────────┼──────────┼─────────┤│17│皇品牛肉麵(負責人:黃│103年11月3日│1,46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錦輝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門市場)│103年11月21日│3,650元││││├─────────┼──────────┤││││103年12月5日│1,400元││││├─────────┼──────────┤││││103年12月13日│2,100元││││├─────────┼──────────┤││││103年12月21日│2,800元││├──┼───────────┼─────────┼──────────┼─────────┤│18│ 泰盛燒臘 縣府店(負責人│104年7月25日│3,906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王俊傑 、地址: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區○○○路○號)│104年9月3日│230元││││├─────────┼──────────┤││││104年9月8日│3,386元││││├─────────┼──────────┤││││104年10月5日│3,286元││││├─────────┼──────────┤││││104年10月20日│4,146元││├──┼───────────┼─────────┼──────────┼─────────┤│19│泰盛燒臘(負責人: 王泰 │104年5月12日│3,396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5│││盛、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壽昌街20巷33號)│104年7月15日│3,256元││││├─────────┼──────────┤││││104年7月27日│3,256元││││├─────────┼──────────┤││││104年9月4日│2,926元││││├─────────┼──────────┤││││104年9月10日│2,926元││││├─────────┼──────────┤││││104年9月16日│2,926元││├──┼───────────┼─────────┼──────────┼─────────┤│20│ 池野 便當(即南臺灣土魠│104年9月15日│2,825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7│││魚、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東勇一路39號)││││││││││├──┼───────────┴─────────┴──────────┴─────────┤│總計│76萬2,615元│└──┴──────────────────────────────────────────┘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編號│客戶名稱│犯罪時間│侵占款項(新臺幣)│備註│├──┼───────────┼─────────┼──────────┼─────────┤│1│ 黑豬哥 控肉飯(地址:桃│民國102年10月16日│3,635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園市○○區○○路1段612├─────────┼──────────┤│││號)│102年10月24日│3,635元││├──┼───────────┼─────────┼──────────┼─────────┤│2│萬通站(地址:桃園市八│102年10月13日(起│675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區○○街○巷○號/永│訴書誤載為102年10│││││福街107巷6弄23號)│月23日,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2年10月23日│770元││││├─────────┼──────────┤││││102年10月27日│770元││││├─────────┼──────────┤││││102年12月14日│1,620元││││├─────────┼──────────┤││││103年3月27日│1,460元││││├─────────┼──────────┤││││103年3月31日│1,460元││├──┼───────────┼─────────┼──────────┼─────────┤│3│有GO讚牛排(地址:桃園│103年11月29日│1,84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市八德區興仁夜市)││││├──┼───────────┼─────────┼──────────┼─────────┤│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103年10月2日│3,20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地├─────────┼──────────┤│││址:桃園市○○區○○路│104年10月28日│1,830元││││1217號)││││├──┼───────────┼─────────┼──────────┼─────────┤│5│碗粿足(地址:桃園市桃│104年10月29日│3,57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區○○○街○巷○號)││││├──┼───────────┼─────────┼──────────┼─────────┤│6│朝陽鵝肉(地址:桃園市│103年12月27日│5,05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桃園區朝陽市場)││││├──┼───────────┼─────────┼──────────┼─────────┤│7│永和豆漿大王(負責人:│104年1月4日│5,325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劉清智 、地址: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路○○○號)│104年1月17日│4,390元││││├─────────┼──────────┤││││104年4月2日│4,640元││││├─────────┼──────────┤││││104年4月3日│1,650元││││├─────────┼──────────┤││││104年5月20日(起│3,900元│││││訴書誤載為104年6││││││月6日,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7月27日(起│630元│││││訴書誤載為104年7││││││月28日,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8│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即春│104年1月2日│1,92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8│││豪興業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區○○路1100│104年1月6日│2,560元││││號)├─────────┼──────────┤││││104年3月1日│1,320元││││├─────────┼──────────┤││104年8月9日│3,000元│││││104年3月12日│1,380元││││├─────────┼──────────┤││││104年5月6日│2,010元││││├─────────┼──────────┤││││104年7月14日│1,920元││││├─────────┼──────────┤││││104年10月28日│2,440元││├──┼───────────┼─────────┼──────────┼─────────┤│9│麗媽香香鍋(地址:桃園│104年4月12日│3,29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市○○區○○○街○○號)││││├──┼───────────┼─────────┼──────────┼─────────┤│10│帝品燒臘(地址:桃園市│103年12月2日│5,295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1││○○○區○○路○段○○號)├─────────┼──────────┤││││103年12月6日│1,420元││││├─────────┼──────────┤││││103年12月16日│6,715元││││├─────────┼──────────┤││││104年1月29日│5,955元││││├─────────┼──────────┤││││104年2月16日│4,730元││││├─────────┼──────────┤││││104年3月14日│6,390元││││├─────────┼──────────┤││││104年9月17日│5,515元││├──┼───────────┼─────────┼──────────┼─────────┤│11│金香-三民店(地址:桃│104年3月7日│2,025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3│││園市○○區○○路3段96├─────────┼──────────┤│││號)│104年3月14日│2,425元││││├─────────┼──────────┤││││104年3月23日│2,025元││││├─────────┼──────────┤││││104年4月3日│1,330元││││├─────────┼──────────┤││││104年4月8日│2,660元││││├─────────┼──────────┤││││104年4月19日│2,395元││││├─────────┼──────────┤││││104年4月25日│2,195元││││├─────────┼──────────┤││││104年5月5日│3,275元││││├─────────┼──────────┤││││104年5月19日│1,910元││││├─────────┼──────────┤││││104年5月30日│1,965元││││├─────────┼──────────┤││││104年6月6日│1,875元││││├─────────┼──────────┤││││104年7月8日│1,875元││││├─────────┼──────────┤││││104年8月13日(補│2,675元(補充理由書│││││充理由書及起訴書均│及起訴書均誤載為2,07│││││誤載為104年8月10│0元,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104年8月23日│2,250元││├──┼───────────┼─────────┼──────────┼─────────┤│12│ 冰冰 小屋(地址:桃園市│104年3月8日│2,15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4││○○○區○○街○號)├─────────┼──────────┤││││104年3月23日│675元││││├─────────┼──────────┤││││104年6月27日(補│1,875元│││││充理由書及起訴書均││││││誤載為104年4月27││││││日,應予更正)│││├──┼───────────┼─────────┼──────────┼─────────┤│13│建國路虱目魚(即竹仔下│103年11月1日│1,965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8│││虱目魚專賣店、負責人:├─────────┼──────────┤│││ 陳翠娥 、地址: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區○○路○○○號)├─────────┼──────────┤││││103年11月6日│1,840元││││├─────────┼──────────┤││││103年11月8日│1,840元││││├─────────┼──────────┤││││103年11月11日│1,840元││││├─────────┼──────────┤││││103年11月13日│1,840元││││├─────────┼──────────┤││││103年11月17日│1,840元││││├─────────┼──────────┤││││103年11月19日│1,840元││││├─────────┼──────────┤││││103年11月21日│1,840元││││├─────────┼──────────┤││││103年11月23日│1,840元││││├─────────┼──────────┤││││103年11月25日│1,840元││││├─────────┼──────────┤││││103年11月27日│1,840元││││├─────────┼──────────┤││││103年12月3日│1,765元││││├─────────┼──────────┤││││103年12月7日│1,760元││││├─────────┼──────────┤││││103年12月15日│1,760元││││├─────────┼──────────┤││││103年12月17日│1,760元││││├─────────┼──────────┤││││103年12月19日│1,760元││││├─────────┼──────────┤││││103年12月20日│1,760元││││├─────────┼──────────┤││││103年12月22日│1,760元││││├─────────┼──────────┤││││103年12月24日│1,760元││││├─────────┼──────────┤││││103年12月26日│1,760元││││├─────────┼──────────┤││││103年12月28日│1,760元││││├─────────┼──────────┤││││103年12月31日│1,760元││││├─────────┼──────────┤││││104年1月3日│3,120元││││├─────────┼──────────┤││││104年1月5日│1,560元││││├─────────┼──────────┤││││104年1月7日│1,560元││││├─────────┼──────────┤││││104年1月10日│1,560元││││├─────────┼──────────┤││││104年1月12日│1,560元││││├─────────┼──────────┤││││104年1月14日│1,560元││││├─────────┼──────────┤││││104年1月15日│680元││││├─────────┼──────────┤││││104年1月16日│1,560元││││├─────────┼──────────┤││││104年1月17日│1,560元││││├─────────┼──────────┤││││104年1月19日│1,560元││││├─────────┼──────────┤││││104年1月21日│1,560元││││├─────────┼──────────┤││││104年1月23日│1,560元││││├─────────┼──────────┤││││104年1月24日│1,560元││││├─────────┼──────────┤││││104年1月25日│1,560元││││├─────────┼──────────┤││││104年1月27日│1,560元││││├─────────┼──────────┤││││104年1月30日│1,560元││││├─────────┼──────────┤││││104年1月31日│1,560元││││├─────────┼──────────┤││││104年2月4日│1,600元(補充理由書││││││所增列)││││├─────────┼──────────┤││││104年2月7日│1,600元││││├─────────┼──────────┤││││104年2月8日│1,600元││││├─────────┼──────────┤││││104年2月10日│1,600元││││├─────────┼──────────┤││││104年2月12日│1,600元││││├─────────┼──────────┤││││104年2月14日│1,600元││││├─────────┼──────────┤││││104年2月16日│1,600元││││├─────────┼──────────┤││││104年2月17日│1,600元││││├─────────┼──────────┤││││104年2月18日│1,600元││││├─────────┼──────────┤││││104年2月23日│1,600元││││├─────────┼──────────┤││││104年2月25日│1,600元││││├─────────┼──────────┤││││104年3月1日│1,600元(起訴書誤載││││││為1,675元,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3月3日│1,675元││││├─────────┼──────────┤││││104年3月5日│1,675元││││├─────────┼──────────┤││││104年3月6日│1,675元││││├─────────┼──────────┤││││104年3月7日│1,675元││││├─────────┼──────────┤││││104年3月9日│1,675元││││├─────────┼──────────┤││││104年3月11日│1,675元││││├─────────┼──────────┤││││104年3月13日│1,675元││││├─────────┼──────────┤││││104年3月15日│1,675元││││├─────────┼──────────┤││││104年3月17日│1,675元││││├─────────┼──────────┤││││104年3月19日│1,675元││││├─────────┼──────────┤││││104年3月21日│1,675元││││├─────────┼──────────┤││││104年3月25日│1,675元││││├─────────┼──────────┤││││104年3月27日│1,675元││││├─────────┼──────────┤││││104年3月29日│1,675元││││├─────────┼──────────┤││││104年3月31日│1,675元││││├─────────┼──────────┤││││104年4月2日│1,645元││││├─────────┼──────────┤││││104年4月4日│1,645元││││├─────────┴──────────┤││││原起訴書贅載「104年4月6日,1,645元」,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4月8日│1,645元││││├─────────┼──────────┤││││104年4月10日│1,645元││││├─────────┼──────────┤││││104年4月12日│1,645元││││├─────────┼──────────┤││││104年4月15日│1,645元││││├─────────┼──────────┤││││104年4月17日│1,645元││││├─────────┼──────────┤││││104年4月19日│1,645元││││├─────────┼──────────┤││││104年4月21日│1,645元││││├─────────┼──────────┤││││104年4月23日│1,645元││││├─────────┼──────────┤││││104年4月26日│1,645元││││├─────────┼──────────┤││││104年4月29日│1,645元││││├─────────┴──────────┤││││原起訴書贅載「104年5月1日,1,615元」,已│││││為補充理書所更正││││├─────────┬──────────┤││││104年5月2日│1,615元││││├─────────┼──────────┤││││104年5月4日│1,615元││││├─────────┼──────────┤││││104年5月6日│1,615元││││├─────────┼──────────┤││││104年5月8日│1,615元││││├─────────┼──────────┤││││104年5月18日│1,615元││││├─────────┼──────────┤││││104年5月21日│1,615元││││├─────────┴──────────┤││││原起訴書贅載「104年5月23日,1,615元」,│││││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5月25日│1,615元││││├─────────┼──────────┤││││104年5月27日│1,615元││││├─────────┼──────────┤││││104年6月2日│1,545元││││├─────────┼──────────┤││││104年6月3日│1,545元││││├─────────┼──────────┤││││104年6月5日│1,545元││││├─────────┼──────────┤││││104年6月20日│1,545元││││├─────────┼──────────┤││││104年8月8日(補│1,525元│││││充理由書及起訴書均││││││誤載為104年8月4││││││日,應予更正)│││││├─────────┼──────────┤││││104年8月10日│1,525元││││├─────────┼──────────┤││││104年8月22日│1,525元││││├─────────┴──────────┤││││原起訴書贅載「104年8月24日,1,525元」,│││││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8月26日│1,525元││││├─────────┼──────────┤││││104年8月29日│1,525元││││├─────────┼──────────┤││││104年8月31日│1,525元││││├─────────┼──────────┤││││104年9月3日│1,380元││││├─────────┼──────────┤││││104年9月5日│1,380元││││├─────────┼──────────┤││││104年9月12日│1,380元││││├─────────┼──────────┤││││104年9月20日│1,380元││││├─────────┼──────────┤││││104年9月26日│1,380元││││├─────────┼──────────┤││││104年9月28日│1,380元││││├─────────┼──────────┤││││104年9月30日│1,380元││││├─────────┼──────────┤││││104年10月3日│1,440元││││├─────────┼──────────┤││││104年10月5日│1,440元││││├─────────┼──────────┤││││104年10月8日│1,440元││││├─────────┼──────────┤││││104年10月12日│1,440元││││├─────────┼──────────┤││││104年10月14日│1,440元││││├─────────┼──────────┤││││104年10月20日│1,440元││││├─────────┼──────────┤││││104年10月25日│1,440元││││├─────────┼──────────┤││││104年10月31日│1,440元││├──┼───────────┼─────────┼──────────┼─────────┤│14│ 阿裕師 鵝肉城(地址:桃│104年8月1日│3,72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園市○○區○○街○○巷16├─────────┼──────────┤│││號)│104年8月18日│1,230元││││├─────────┼──────────┤││││104年8月28日│1,845元││││├─────────┼──────────┤││││104年9月12日│1,120元││├──┼───────────┼─────────┼──────────┼─────────┤│15│豐米便當(地址:桃園市│104年6月15日(起│1,51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0││○○○區○○路○○○號)│訴書誤載為104年5││││││月16日,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6│皇品牛肉麵(負責人:黃│103年11月15日│2,92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2│││錦輝、地址: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路○○○號)│104年11月21日│5,110元││││├─────────┼──────────┤││││104年12月10日│2,800元││││├─────────┼──────────┤││││104年12月24日│3,500元││││├─────────┼──────────┤││││104年1月21日│3,720元││││├─────────┼──────────┤││││104年2月14日│4,480元││││├─────────┼──────────┤││││104年3月3日│4,020元││││├─────────┼──────────┤││││104年3月17日│2,010元││││├─────────┼──────────┤││││104年3月18日│2,680元││││├─────────┼──────────┤││││104年3月30日│3,350元││││├─────────┼──────────┤││││104年4月10日│2,640元││││├─────────┼──────────┤││││104年4月13日│2,640元││││├─────────┼──────────┤││││104年4月29日│3,820元││││├─────────┼──────────┤││││104年4月30日│1,320元││││├─────────┼──────────┤││││104年5月10日│3,250元││││├─────────┼──────────┤││││104年5月21日│3,900元││││├─────────┼──────────┤││││104年6月3日│3,720元││││├─────────┼──────────┤││││104年6月28日│4,340元││││├─────────┼──────────┤││││104年7月15日│5,580元││││├─────────┼──────────┤││││104年7月30日│6,200元││││├─────────┼──────────┤││││104年8月13日│1,845元││││├─────────┼──────────┤││││104年8月25日│1,845元││││├─────────┼──────────┤││││104年8月31日│1,845元││││├─────────┼──────────┤││││104年9月19日│2,260元││││├─────────┼──────────┤││││104年9月22日│1,130元││││├─────────┼──────────┤││││104年9月26日│2,260元││││├─────────┼──────────┤││││104年10月3日│2,360元││││├─────────┼──────────┤││││104年10月13日│2,950元││││├─────────┼──────────┤││││104年10月21日│4,720元││├──┼───────────┼─────────┼──────────┼─────────┤│17│皇品牛肉麵(負責人:黃│103年12月21日│5,60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3│││錦輝、地址: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路○○號,起訴書誤│103年12月29日│1,400元││││載為「新埔八街22號」,├─────────┼──────────┤│││已為補充理由書所更正)│104年1月2日│1,120元││││├─────────┼──────────┤││││104年1月17日│3,720元││││├─────────┼──────────┤││││104年1月27日│2,480元││││├─────────┼──────────┤││││104年2月6日│3,840元││││├─────────┼──────────┤││││104年2月14日│2,560元││││├─────────┼──────────┤││││104年3月3日│4,020元││││├─────────┼──────────┤││││104年3月22日│670元││││├─────────┼──────────┤││││104年3月23日│670元││││├─────────┼──────────┤││││104年3月31日│4,020元││││├─────────┼──────────┤││││104年4月13日│3,300元││││├─────────┼──────────┤││││104年4月26日│1,840元││││├─────────┼──────────┤││││104年4月29日│5,710元││││├─────────┼──────────┤││││104年5月11日│2,600元││││├─────────┼──────────┤││││104年6月16日│1,240元││││├─────────┼──────────┤││││104年6月18日│2,480元││││├─────────┼──────────┤││││104年7月9日│3,720元││││├─────────┼──────────┤││││104年8月31日│3,690元││││├─────────┼──────────┤││││104年9月14日│3,955元││││├─────────┼──────────┤││││104年10月1日│4,520元││││├─────────┼──────────┤││││104年10月3日│2,360元││││├─────────┼──────────┤││││104年10月13日│1,180元││││├─────────┼──────────┤││││104年10月26日│3,540元││├──┼───────────┼─────────┼──────────┼─────────┤│18│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祥育│104年4月9日│3,300元│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6│││啟智教養院(負責人:李├─────────┼──────────┤│││錫昌、地址: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區○○街○○巷○○號)├─────────┼──────────┤││││104年5月13日│4,860元││││├─────────┼──────────┤││││104年5月30日│8,100元││││├─────────┼──────────┤││││104年7月14日│4,650元││││├─────────┼──────────┤││││104年10月25日│4,335元││││├─────────┼──────────┤││││104年11月6日│4,590元││├──┼───────────┼─────────┼──────────┼─────────┤│19│四川排骨酥(地址:桃園│103年12月1日│1,500元│補充理由書增列附表│││市○○區○○路○○○號)├─────────┼──────────┤編號38││││103年12月6日│1,440元││││├─────────┼──────────┤││││103年12月15日│1,440元││││├─────────┼──────────┤││││103年12月24日│720元││││├─────────┼──────────┤││││103年12月26日│1,440元││││├─────────┼──────────┤││││104年1月3日│1,280元││││├─────────┼──────────┤││││104年1月7日│1,280元││││├─────────┼──────────┤││││104年1月14日│640元││││├─────────┼──────────┤││││104年1月19日│1,280元││││├─────────┼──────────┤││││104年1月27日│640元││││├─────────┼──────────┤││││104年2月1日│1,280元││││├─────────┼──────────┤││││104年2月14日│1,320元││││├─────────┼──────────┤││││104年2月28日│1,320元││││├─────────┼──────────┤││││104年3月7日│690元││││├─────────┼──────────┤││││104年3月14日│690元││││├─────────┼──────────┤││││104年3月21日│690元││││├─────────┼──────────┤││││104年3月25日│690元││││├─────────┼──────────┤││││104年4月4日│1,360元││││├─────────┼──────────┤││││104年5月4日│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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