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744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侯堯方 即 侯世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代理人劉五湖之委任狀。(因委任狀中之法定代理人未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