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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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徐達有 代理人 楊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ND0000000│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