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