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告張○樓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許○婷地址詳卷
被告 張哲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2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何志通
法官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