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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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0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告 陳蘭英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院臺訴字第102013411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4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2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柏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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