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53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釋育 住新竹市○○路○○○號5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翰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