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威瀚不動產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8年度易字第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虎尾民事簡易庭(原告訴訟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