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永企業社即 馮天昌 、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553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02,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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