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22號聲請人 許宥發
許吟蓓 許喬安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許來旺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縣中壢市○○○○街○○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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