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林麗俐 代理人 陳律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3所示之股票12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3張(下合稱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3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嗣以裁定更正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7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8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月13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9月21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股票部分,因聲請人誤載證券編號,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232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25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28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28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28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7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392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74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77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86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88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