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480號債權人 鄭錦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南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南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月、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