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宋之揚 (原名 宋昱霆
       宋昊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
附表
┌──────┬─────────┬───────────┐
│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12,546元│自107年9月1日起至│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
││108年2月22日止,按│年2月22日止,按年息0.1│
││年息1.15%計算之利│1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息,及自108年2月23│10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3月31日止,按年息0.416│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
││息。│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
│││違約金。│
├──────┼─────────┼───────────┤
│15,238元│自107年9月1日起至│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
││108年2月22日止,按│年2月22日止,按年息0.1│
││年息1.15%計算之利│1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息,及自108年2月23│10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3月31日止,按年息0.416│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
││息。│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
│││違約金。│
├──────┼─────────┼───────────┤
│15,293元│自107年8月1日起至│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
││108年2月22日止,按│2月22日止,按年息0.115│
││年息1.15%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
││息,及自108年2月23│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2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8日止,按年息0.416%│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8│
││息。│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違│
│││約金。│
├──────┼─────────┼───────────┤
│15,293元│自107年8月1日起至│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
││108年2月22日止,按│2月22日止,按年息0.115│
││年息1.15%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
││息,及自108年2月23│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2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8日止,按年息0.416%│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8│
││息。│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違│
│││約金。│
├──────┼─────────┼───────────┤
│15,727元│自107年8月1日起至│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
││108年2月22日止,按│2月22日止,按年息0.115│
││年息1.15%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
││息,及自108年2月23│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2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8日止,按年息0.416%│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8│
││息。│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違│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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