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4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胡啓斌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零柒元,及①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②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0
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五四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