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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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9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即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受照顧狀況穩定,體態皆在穩定發展曲線內。安置期間雖與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取得聯繫,然其無穩定住居所及工作,難以提供年幼相對人必要的生活照顧,仍須持續與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討論後續返家照顧計畫,及提升家長的照顧能力。又本院發函通知法定代理人,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迄今未見回覆。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等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