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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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 陳祈嘉

盧又寧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陳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丁○○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共同收養乙○○

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已歿)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所得資料清單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甲○○於本院114年2月20日訊問時到庭 陳明 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3年12月27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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