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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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請人 黃昭輝黃天佑 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香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天佑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天佑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黃天佑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即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請提出黃天佑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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