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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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張素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826元,尚應補繳新台幣9,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