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08號聲請人 曾湘娥 代理人 鍾文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72716-911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65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86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77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488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529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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