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02號聲請人 陳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110000002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3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4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5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