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7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江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11000002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003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004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