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顏基典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