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鐵鎚、鐵鑿各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茲依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月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所明定,本件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十五時二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一段四三九號(舊東山國中),以自己所有之鐵鎚、鐵鑿等工具,竊取台中市所有、由 呂榮銓 (台中市政府景觀工程課巡察員)所保管之校園設備鋁門窗條二條,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而以職權處分不起訴,犯罪所用之鐵鎚和鐵鑿,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特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經審核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無不合,應認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