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4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憲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30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