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329號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