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宋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宋俞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二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宋俞(下稱被告)已坦承犯罪,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犯罪證據可資佐證,足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罪嫌重大,且衡以被告經通緝到案,此前並曾因另案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若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交保,則無羈押之必要,茲因被告覓保無著,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6年2月25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被告以前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為使將來之審理、執行順利進行,且兼顧社會公益及被告人權保障之最小侵害手段,暨被告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之罪質、資力暨保證金數額是否能使被告形成日後確實到案審理、執行之心理、經濟壓力等諸般因素,准被告以1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前揭住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柏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