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45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45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4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孫名慧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丙○○到被告丁○○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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