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張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享股份有限公司、 簡玠士 、 楊遠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飛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簡玠士、楊遠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