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25號原告 胡昰賢 被告 吳易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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