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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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五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5年度毒偵字第95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為免訴判決,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0條由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為2項,第1項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第2項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即新增「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此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或現行刑法第
40條第2項,對於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均無不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先予指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免訴確定等情,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憑,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7月7日調科壹字第970003133號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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