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許乾義 債務人 徐幼
徐卉 (即 藍祥漲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徐卉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藍祥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徐幼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