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麗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立 代理人 何美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7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德釧┌─────────────────────────────────────┐│支票附表:107年度除第4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冠瑞企業社│第一銀行丹│107年5月20日│85,890元│KA0000000││││ 陳淑美 │鳳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