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紅哖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產品(電子計算機)壹台、六合手冊參本、帳冊貳本、簽注簿壹本、99年度及100年度六合彩對獎號碼單各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紅哖涉犯賭博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2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電子產品(電子計算機)l台、六合手冊3本、帳冊2本、簽注簿1本、99年度及100年度六合彩對獎號碼單各1張(100年保管字第4539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已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林紅哖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296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0年10月11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351
6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產品(電子計算機)1台、六合手冊3本、帳冊2本、簽注簿1本、99年度及100年度六合彩對獎號碼單各1張(100年保管字第4539號),均為被告林紅哖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經被告坦認在卷,並符合情理,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