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竣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捌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竣閎(原名: 張正輝 )涉犯刑法第23
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3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色情漫畫8本(100年度保管字第3037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竣閎(原名張正輝)因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年度偵字第103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色情漫畫8本係被告張竣閎所有,供被告犯妨害風化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採證照片6張、扣案漫畫封面及內頁影本3紙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管字第3037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