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護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護字第80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延長簡○容安置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美琳